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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政權在經過民主修憲後當然沒放棄它的大陸領土,不僅主張不屬其所有的台灣澎湖為自己的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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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政權在經過民主修憲後當然沒放棄它的大陸領土,不僅主張不屬其所有的台灣澎湖為自己的領土,與金門馬祖同為「自由地區」,另外統治權未及的原中國領土則為「大陸地區」。若這真的已經是我們以為的台灣國家,何必做這種領土區分?甚至還在跟中國搶不屬於這個「台灣國家」所擁有的中國大陸?
 
而這種寫在憲法裡的文字,也不是讓我們不被認為是國家的主因。外國政府在判斷台灣的法律地位時,發現台灣人不曾主張自己是有別於中國的國家,那就不可能承認我們沒主張過的東西。找不到台灣曾經宣布建國獨立,退而檢視治理當局的憲法,結果才發現我們自己主張台灣是中國的自由地區。
 
台灣要追求國家地位,缺少的是跨出第一步的宣布成立國家。當然也需要一部新憲法,但光是制憲而不建國、不區隔跟中國的關係,那跟現狀不被認為是國家又有什麼兩樣呢?而這又是想要哪一種國家地位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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